1. 录像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制作说明、制作时间、地点、环境、制作手段、内容等信息,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录像视频需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
3. 录像视频需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4. 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未经合法授权制作的录像视频,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录像视频的证明力。
以上为录像视频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