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一次性还清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3. 在本市工作地租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4.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5. 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特殊病症,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 因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7. 离休或退休。
8. 调离本省。
9.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0. 企业经法院裁决破产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1.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2. 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及相关修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