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是诉讼代理人权限的两种类型,区别在于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进行一般法律事务代理,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等,但不涉及特定案件或法律程序特殊事项。特别授权则明确授权代理人处理特定案件或事项,如申请保全、提出证据、代为和解等,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代为参加诉讼、调取证据、准备材料等;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参与和解等。两者区别在于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一般授权更广泛,特别授权更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