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而主张赔偿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提出,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工资的两倍补偿。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张赔偿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提出,用人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3.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赔偿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提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4.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主张赔偿的,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提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5.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或转移社保关系而主张赔偿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提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