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