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