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职权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其基本要义包括:一是委托主体为行政机关,二是受托方必须具有合法资格,三是委托范围限于法定权限,四是受托方需依委托事项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1条、《行政复议法》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委托需遵循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公共利益为由无故拒绝履行。行政委托应以促进公共事务管理为目标,保障行政权合理使用。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职权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其基本要义包括:一是委托主体为行政机关,二是受托方必须具有合法资格,三是委托范围限于法定权限,四是受托方需依委托事项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1条、《行政复议法》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委托需遵循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公共利益为由无故拒绝履行。行政委托应以促进公共事务管理为目标,保障行政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