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案件是否适用该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若特别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例如,对离婚判决不服,可提起再审;对无行为能力认定不服,也可申请再审。但特别程序案件的再审程序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等。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55条、第261条分别规定了再审的条件、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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