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夜班工作,经医疗鉴定不适合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调岗或调整工作时间。 3. 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如母婴室、专用厕所等。 4. 未给予合理保护可能导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7条。
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夜班工作,经医疗鉴定不适合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调岗或调整工作时间。 3. 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如母婴室、专用厕所等。 4. 未给予合理保护可能导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