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列明合同的一般必备条款,例如当事人的姓名、标的、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齐备、明确。其次,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对以下事项做重点约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方式是否明确、金额是否有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工程保证等约定是否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等。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条款专业性强、法律风险较大,建议大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相关合同事宜,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合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