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要回丈夫给小三的房产。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故妻子有权要回丈夫给婚外第三者的房产。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丈夫擅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买房或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该不正当关系下的赠与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夫妻双方对于家庭重大共同财产应该协商一致,才有权做出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妻子一方自然有权要求“婚外异性”全额返还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