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和自留地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传统概念,指的是农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保留的个人使用权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可进行耕作、放牧等活动。
1. 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成员使用,用于农业生产或家庭生活。 2. 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成员使用,用于家庭自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农民依法享有自留山和自留地的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