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通知请各单位周知或知悉,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措辞。若需明确告知上级单位或相关方,应使用“周知”;若仅需说明已了解情况,可使用“知悉”。两者均属有效通知方式,但“周知”更强调全面传达信息,适用于正式公文;“知悉”则更侧重于确认已接收信息,适用于较简明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众知悉。因此,发通知时应依据信息重要性选择措辞,确保内容清晰、准确。
1. 若需全面告知,使用“周知”;2. 若仅需确认已接收,使用“知悉”。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