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发、补扣以前年度工资时,需按实际发生金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六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 2. 若存在以前年度工资未及时扣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发现后及时办理补扣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 补扣税款时,应以实际发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4. 个人需及时核对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有疑问可向税务机关咨询。
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