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业务,公证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公证法明确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事实、文书、证据等,以及公证的费用标准。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证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公证法》第11条指出,公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不得有妨碍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12条强调,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第12条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