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保证人都需承担全部债务。
具体而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均需承担全部债务。两者在法律效力、责任范围及追偿顺序上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自债权人获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超过6个月,债务人再次有能力偿还但未偿还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内容符合法律条文,适用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