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任命,或由法院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举管理人;若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选出管理人,法院可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核查债权、处置资产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提议并选举。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任命,或由法院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举管理人;若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选出管理人,法院可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核查债权、处置资产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提议并选举。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