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0日。若需继续执行,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0日。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不得擅自延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规定确保了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查封、扣押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0日。若需继续执行,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0日。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不得擅自延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规定确保了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