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立法权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可制定规章。此外,一些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如依法设立的自治机关,也可参与规章的制定。
制定规章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案、审查、起草、审议、公布等环节。具体而言,规章的制定需由有权机关提出,经法定程序审核后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法律规定由其制定规章的其他机关,可以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