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质押合同的期间约定并非强制要求,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建议在合同中予以约定。1. 质押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对此未设限制,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质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质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