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房是指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附属建筑或设施,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内配套的车库、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这些房屋通常与主体建筑共同使用,服务于业主或使用者的日常需要,如停车、管理、设备运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附属房属于不动产,其权属应依法确定。附属房的权属应当与主体建筑的权属相区分,业主对附属房享有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附属房是指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附属建筑或设施,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内配套的车库、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这些房屋通常与主体建筑共同使用,服务于业主或使用者的日常需要,如停车、管理、设备运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附属房属于不动产,其权属应依法确定。附属房的权属应当与主体建筑的权属相区分,业主对附属房享有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