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享有选择权,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若债权人选择继续履行,债务人仍需履行合同义务;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需承担违约金等赔偿。
1. **行使选择权的条件**: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行使选择权,且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 2. **行使选择权的后果**:债权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仍需履行;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需承担相应赔偿。 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但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
以上为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说明及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