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删减证据不构成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作、毁灭或以其他方式隐藏证据,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无法查明事实。而删减证据通常出于客观需要,如证据内容过长、重复或与案件无关,不属于主观故意。
2. 若删减证据系出于客观需要,且未改变证据的原始内容和证明目的,不构成伪造证据。若删减行为带有主观故意,如为干扰司法、掩盖真相,才可能构成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罪。删除证据若无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
3. 删减证据是否构成伪造证据,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区分故意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