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解除抵押手续不是必须需本人去,可以委托别人办理。
解除抵押登记资料包括: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汽车解除抵押需要的手续如下:
1、汽车贷款最后笔月供扣掉后,约10个工作日,携带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银行取回。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其他可能会用到的手续还有: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
3、拿到登记证书后,下一步需要到当市级车管所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需要并携带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持人身份证。这些资料在交接登记证书时,办理车贷金融机构会一起给。
4、到车管所办理厅后,到相应服务窗口即可办理。
办理车辆解押手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要确保车贷已经全部结清,才能办理车辆解押手续。
2、必须要前往汽车登记地所在车管所才能办理解押手续,不支持异地受理。
3、部分地区车管所规定,要求先在线上预约,然后才能前往下线办理解押,具体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4、车辆解押后,需要及时更新保险信息。如果之前的保险已经过期或失效,需要重新购买保险。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5、如果车上安装了定位装置,在解押完成后,可前往4S店进行撤除。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