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担保标的的性质不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其权利作为质物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获得该权利的优先受偿权。权利抵押则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取得该权利的抵押权。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权利质押是动产或权利的直接转让,而权利抵押则是权利的担保权设立,不必然导致权利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后,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