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执行标的、异议理由及复议请求。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程序错误或实体错误,如执行依据错误、执行范围不当等,应明确提出。复议申请应说明异议人已履行法定程序,如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收到执行裁定等。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规定》第38条,异议人应在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若异议成立,法院应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应维持原裁定。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