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帮助,以支持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2. 该罪名适用于为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情报等支持,直接或间接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形。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该罪名强调“危害国家安全”和“提供帮助”两个关键要素,行为人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特定组织成员身份。 5. 涉嫌该罪的,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技术支持文件等,以证明其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关联。
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