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合同成立。但若仅通过电子数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合意,且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一致,亦可视为合同成立。
例如,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合同条款,且邮件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认定合同成立。此规定适用于合同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兼顾了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一)》第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