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代理人的界定是指代理人基于委托人授权,为委托人利益行事的法律关系。代理人需具备法定或约定权限,代理行为需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权限。
2.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委托人约定,代理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委托人利益,亦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让给他人。
4. 代理行为的效力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责任有限,但需对代理行为后果负责。
5.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返还代理工具及资料,履行完毕义务。
引用法规:《民法典》第17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