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 销货方发生销售行为并收讫款或取得索取款凭证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代理销售货物的,以货物交付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以劳务完成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以取得服务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 增值税免 tax 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