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引入了催缴失权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关联方的义务,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该制度规定,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相关方可依法催缴并追责。
1.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催缴,逾期未缴纳的,可依法追偿。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9条。
2. **董监高未履行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损失的,可依法催缴相应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
3. **关联方未履行义务**:关联方未按章程或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催缴。依据《公司法》第16条。
该制度强化了公司治理责任,保障了公司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股东、高管及关联方的约束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