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附合物是指在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树木等物,其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通常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或抵押。
1. **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经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权利随抵押合同一同生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需依法登记。
2. **附合物** 附合物的权属与土地使用权相随,其权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在抵押时,附合物的权属需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不得单独处分。
引用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9条、第35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