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撤销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使目的和法律效果上。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以防止损害其利益;而合同保全撤销权则侧重于在合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持合同效力。 1. **撤销权**:基于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 **保全撤销权**:基于合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合同损害债权人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4条及第565条,相关规定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引用条款:《民法典》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