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事故责任认定不再依赖条例,而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机构需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具体条款如下: 1. 《民法典》第1222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患者应保留医疗记录和凭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