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档案可存放于以下场所: –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居委会; – 本人工作单位; – 本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依法设立的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公民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亦规定,个人档案应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存。
1. 个人档案可存放于以下场所: –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居委会; – 本人工作单位; – 本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依法设立的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公民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亦规定,个人档案应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