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其法律地位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服务,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并非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
1. **劳务派遣公司是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2. **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用工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风险。
引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7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