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产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需以交付为要件。卖方将动产交付买方占有,即完成所有权转移。若买方未实际占有,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2.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形式。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交付动产,买方接受,即完成所有权转移。
3. 若买方未实际占有动产,仍可主张所有权转移,但需证明交付事实。例如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交付方式,或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交付完成。
4. 《民法典》第657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依法完成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
引用条款:《民法典》第65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