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通过村集体协商或依法登记取得。 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申请宅基地,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 宅基地使用应遵循“一户一地”原则,不得擅自转让或闲置。 4. 禁止非法占用、买卖宅基地,违者将受到法律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宅基地管理办法》第5条。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通过村集体协商或依法登记取得。 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申请宅基地,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 宅基地使用应遵循“一户一地”原则,不得擅自转让或闲置。 4. 禁止非法占用、买卖宅基地,违者将受到法律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宅基地管理办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