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首先,纯正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涉嫌单位犯罪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
其次,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是指既可以为单位所触犯,也可以为自然人所触犯的罪名。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犯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