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三种不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区别如下:
1. **主体不同**:人民调解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法律援助机构主持,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适用于行政争议;司法调解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主持,适用于诉讼外的纠纷。
2. **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预防性、自愿性调解,以息事宁人为主;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具有强制力;司法调解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依据不同**:人民调解依据《人民调解法》;行政调解依据《行政调解法》;司法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均规定了上述调解方式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