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