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十级伤残标准的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分为初次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 一级至十级伤残,根据伤残情况分别确定,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 伤残等级的评定需结合伤残器官功能障碍程度、治疗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等综合判断。 3. 伤残等级鉴定由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并出具鉴定结论。 4. 伤残等级认定结果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计算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