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与辞职是员工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两种选择。离职通常指因个人原因,如职业倦怠、工作与生活失衡等,主动选择离开当前岗位;辞职则更多指因个人意愿或外部因素,如公司调整、岗位变动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遵循该条款,避免经济损失。若因公司原因解除,需符合法定程序,如经济性裁员需提前30日通知并办理解除手续。
因此,离职与辞职的界限在于个人意愿与外部因素。若因自身原因,应依法提前通知;若因公司原因,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二者均需合法程序,避免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