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其权益和表决权的不同,分为发起人股东、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股东及一般股东。具体而言:
1. **发起人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的股东,通常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2.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股东**:指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如公司合并、分立、 修改公司章程等,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高于一般股东。 3. **一般股东**:指持股比例较低,享有普通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公司法》第143条亦规定了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权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