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则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