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其在2022年5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无前科,未实施犯罪行为,相关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判决张某无罪。
(注:以上为示例内容,实际判决书应根据具体案情编写。)
一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其在2022年5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无前科,未实施犯罪行为,相关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判决张某无罪。
(注:以上为示例内容,实际判决书应根据具体案情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