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判刑。
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有:
1、逃避应纳税额在10%以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员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常见的偷税行为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偷税罪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典型行为有:
(1)“大头小尾”发票;
(2)人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3)代开发票,这种作法此刻十分严重;
(4)使用外地发票;
(5)不开发票;
(6)买卖假发票。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
(3)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时下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