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1、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
2、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
3、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1、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
2、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
3、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