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核心在于对物权的使用和收益,而非对物的处分。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依法取得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至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办理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