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根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可分类如下:
1. **抗辩权基于诉讼请求的性质**:如针对请求权的抗辩(如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针对诉讼请求的抗辩(如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2. **抗辩权基于诉讼阶段**:如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抗辩(如诉讼请求不成立),或在判决前提出的抗辩(如诉讼请求不成立)。 3. **抗辩权基于诉讼主体资格**:如原告资格不成立、被告资格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628条、第638条的规定,抗辩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主张提出反驳的权利,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条款: – 《民法典》第563条 – 《民法典》第628条 – 《民法典》第638条